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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副業被調職 請辭獲准再記過

 

〔記者吳政峰、林嘉東/台北報導〕為了3台夾娃娃機,警察不幹了?彰化縣警局陳姓員警,從去年1月到今年5月向夾娃娃機店承租3台機組,經營副業,被縣警局發現後予以調職,之後又被停職及移送懲戒法院,陳員獲悉,乾脆提出辭呈不當警察了,辭職很快獲准生效。

陳員雖已離開警職,但懲戒程序仍進行,懲戒法院傳喚陳員說明,他卻缺席,合議庭認定他損害政府信譽,判記過一次,可上訴。

彰化縣警局當初據報陳員經營副業,派人調查發現他的副業是擔任夾娃娃機台主,分別以每月5000元、3000元、2500元租金,向彰化的3個夾娃娃機店各承租一機台,定期收錢。

調查人員約談陳員,他未否認當夾娃娃機台主。彰化縣警局認定他經營副業,將他調職到台中市警局清水分局;台中市警方則依先前訪談紀錄及行車路線相片等,先將陳員停職,並函請懲戒法院審理。

陳員被停職,只能領本俸,又被函送司法懲戒,大為光火,隨即辭職,10月8日生效。

懲戒法院日前通知陳員說明,陳未到庭、也未提出答辯。合議庭從函送資料認定陳員確有兼職,以其行為損害政府信譽,判決記過。彰化縣警局陳姓員警向夾娃娃機店承租3台機組,
經營副業,曝光後請辭獲准。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
件無關。

 

當娃娃機台主 比警月薪少許多

 

依估算,陳員擔任夾娃娃機台主1年多期間,從3機台分別獲利4至5萬、4至5萬及3萬元,比他當警察的月薪低許多,故研判陳員的離職應是另有人生規劃。

警方指出,公務員服務法規定,警察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,可投資農、工、礦或新聞出版事業,惟投資股份總額不能超過公司股本1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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