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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新北市林口鄉(已改制為新北市林口區)長陳建財被控夥同鄉公所承辦人員、建商,浮編雨水下水道疏浚工程款,找來熟識的包商圍標工程,浮編工程預算牟利,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「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」,將陳建財重判12年徒刑、褫奪公權5年,犯罪所得268萬3709元予以追徵、沒收。還可上訴。

前林口鄉長陳建財。(資料照)

其他同案公務員、廠商等人,也被依貪污罪判刑,包括時任林口鄉公所顧問林茂榮判刑11年、褫奪公權5年,鄉公所工務課監工劉宜昌判刑6年、褫奪公權3年,杜慶良7年、褫奪公權3年,吳承隆8年、褫奪公權4年,水利技師事務所負責人顏志和7年6月、褫奪公權3年。

檢方起訴指出,陳建財於2004年擔任林口鄉長期間,涉嫌與鄉公所顧問林茂榮、工務課監工劉宜昌等人,假藉調查及疏浚林口鄉內8條道路的雨水下水道,虛偽登載不實清淤數量,浮報雨水下水道、排水溝的清淤實際清淤量,甚至沒有雨水下水道的道路也列入工程範圍,浮編1800多萬元清淤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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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建財等人並以編製的不實調查報告書,向縣府爭取到2422萬元清淤、人孔蓋等工程經費,採限制性招標、指定廠商形式比價,找熟識的包商綁標、圍標工程牟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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