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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台中高分院法官朱樑3年買春16次,半數是在上班時間,同院法官曾謀貴則私下與案件當事人見面飲宴,接受餽贈,2人被司法院政風處移送給監察院調查,前年依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通過彈劾,職務法庭認為情節重大,13日判決朱樑免職、轉任法官以外職務,曾謀貴撤職、停止任用一年。。

本案由監委楊芳玲、包宗和立案調查,發現朱樑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,3年內共買春16次,地點分別在台中的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,且其中半數是在上班期間所為,並未請假,除了構成曠職,買春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,並構成刑法第239條通姦罪,僅因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。

監委認為,朱樑反覆買春不知檢點,有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所定的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、謹言慎行的義務,雖然他辯稱未以法官身分買春,但行為顯已悖於民眾對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、行事謹慎的期待,影響民眾對他公正審理類似案件信賴,戕害司法形象甚鉅。

另外,曾謀貴1999年12月30日,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參與不當飲宴為由,記過一次,卻未記取前車之鑑,2015年9月2日起擔任台中高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民事案件的陪席法官,並參與該案2016年10月25日的言詞辯論,未料竟在同年10月31日晚間及11月8日上午,於自宅及法院辦公室與案件當事人會面,並收受相贈物品,且同年12月31日晚間,曾謀貴又接受該當事人飲宴。

2015年11月12日下午1時38分至2時37分許,曾謀貴未請假就至台中市議會為友人進行請託,於上班時間於院外從事私務。監委綜合考量後,認為他言行不檢,無正當理由僅與一方當事人私晤,且參與與司法公正、廉潔形象不相容的飲宴應酬,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。

彈劾文指出,2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,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,分別違反法官法第18條、第21條第1項第2款、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、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,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,提案彈劾,職務法庭認定2人已不適任法官,13日判朱樑免職、曾謀貴撤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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