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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陳姓整形外科名醫把握在醫院值班或開刀機會,跟元配說「我要留在醫院」,趁機到同院的女醫師家中發生性關係,雙雙挨告妨害家庭,陳男最後獲元配原諒而撤告。女方始終否認婚外情,不過,元配提出小三給先生的情書,內容提到「我(指被告)對你的喜歡很幼稚愚蠢」、「既然決定要喜歡你」等語,台北地院民庭因此認定女醫師侵害配偶權,判賠50萬元,可上訴。

  • 陳姓整形外科名醫常利用在醫院值班或開刀機會,趁機到同院的女醫師家中發生性關係,雙雙挨告。(資料照)

    陳姓整形外科名醫常利用在醫院值班或開刀機會,趁機到同院的女醫師家中發生性關係,雙雙挨告。(資料照)

醫師騙在醫院 去嘿咻

陳姓名醫擅長整形、隆乳或乳房雕塑等手術,陳男元配刑事自訴狀指出,陳與女醫師自102年10月通姦至隔年3月。陳男在刑事庭審理時說,最常偷情的時間點是在值班日或開刀當天,「這樣我都有理由留在醫院」,之後再到女方家留宿或上床,發生性關係頻率是每週1次或兩週1次;此外,令他印象最深刻的是,即便偷情被拆穿,仍與女方再上床1次。

姦情揭穿 再上床1次

檢方認定兩人接續通姦次數26次,依通姦罪起訴陳、相姦罪起訴女醫師,陳最後獲太太原諒撤告。

不過,女方始終否認婚外情,遑論獻身。

刑庭一審認為,原告起訴內容均是聽陳單方面陳述而來,加上女方否認性交,自然無法依單一指訴認定有罪,因此判決無罪;案經上訴,二審合議庭認同一審見解,並指元配從未親眼看見外遇,且未蒐集到有關性行為之證物或監視器畫面等證據,再度判決無罪,全案定讞。

至於民事,元配除維持刑事主張外,也提出一封丈夫前年情人節,收到被告交付之情書做為證據,內容寫到「我(指被告)對你的喜歡很幼稚愚蠢」、「既然決定要喜歡你」等語,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愛慕丈夫,應對侵害配偶權行為付出100萬元代價。

但被告辯稱,陳在刑事審理時就性行為發生時間、頻率或次數等,前後供述不一,不宜做為證據,加上無法排除陳是為保護「特定對象(指外遇另有他人)」,或為確實取得妻子原諒等原因,才會刻意指婚外情對象是她,請求駁回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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